南宁理工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南宁理工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行使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职权。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组织执行学校董事会的重要决议和安排部署学校日常工作任务,讨论、研究、决定、通报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 国家教育政策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2.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拟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 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4.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釆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 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7. 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 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 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 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 学校中层正职以下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以及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等。
7.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9.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0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1. 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2.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3. 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4.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5. 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6. 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7.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8. 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9. 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校长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学校法制机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工作职能范围归口,由牵头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初核、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同意后上会。特殊议题也可由校长提出,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法治机构负责人在会议上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议题牵头单位负责人汇报,分管校领导作补充。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院务会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