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理工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宁理工学院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的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必须紧密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来加强党的建设。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建工作的思路、目标和重点,安排党组织的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通过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学校的稳定。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党委一般由7至1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党委书记、副书记由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校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党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应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或建议;校党委会每学期至少要召开3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学校重要工作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校党委应由政治上坚强,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开拓进取并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懂得高等教育规律,组织领导能力强的党员组成。
第七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可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含学校下设的学院)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总支。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党总支部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
党总支部委员会应由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政治业务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组成。部门(二级学院)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进入党总支部委员会,有的可担任副书记。党总支部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卫、青年、妇女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党总支部委员会可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党支部书记应选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负责,开拓进取,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需为“双带头人”。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教师担任。
第三章 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不断推进学校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维护学校的稳定,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抓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的积极性;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条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精神动力和有力的思想保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监督管理;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抓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下同)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主要任务是: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讨论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定期召开总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把保证监督贯穿到行政业务工作中去;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丰富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具体指导党支部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抓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协助校党委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领导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政治理论,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学习、工作任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经常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完成情况;召开以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积极采纳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教师党支部要参与讨论教研方面的重要问题,支持教研工作,教育党员搞好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任务。定期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领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
机关、后勤党支部要教育和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主题党日活动制度,严格党的生活。
(一)党员大会。党员大会由支委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召开支委会,讨论和通过党员大会的议题、日程和时间安排。
2.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将拟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报告上级党(工)委。
3.组织委员在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到党员本人(包括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流动党员),并将会议通知结果和预计到会情况报告党支部。
4.支部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5.党支部将会议所需资料、数据等准备就绪。
(二)支部委员会。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支部书记收集、整理并确定支委会议题,支部委员也可向支部书记提请召开支委会就某议题进行研究。
2.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3.支委会由全体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党小组长或有关党员参加。
(三)党小组会。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本小组每位党员。
(四)党课。党课每季度至少一次,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课计划制定及实施主要由组织委员负责;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和单位党员领导授课,也可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具备授课能力的支部委员授课,每年至少有1次是单位党员负责人的廉政党课。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授课情况报上级党组织,相关资料支部存档备查。一般情况下,党课可以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分别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重点做好在优秀的大学生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重视在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积极吸收优秀大学生和年轻优秀的教职工入党。要注意党员发展上的空白点,切实解决一些基层党支部多年不发展党员的问题。
发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接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党校培训,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必须经过党总支审查同意。对团组织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教职工骨干,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帮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活动,激发政治热情,促使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手续不完备或违反程序的,应视情况补办手续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校党委负责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行政领导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坚持结合业务工作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开展德育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由校党委统一领导部署,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密切结合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层次、多方式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高等学校知识分子集中,文化层次高,信息传播快,政治敏感性强等特点,就一些大家普遍关心的国际国内重大问题,及时对党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以统一党员思想,并通过党员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改进工作方法,研究师生员工思想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员工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十七条 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党务队伍。要挑选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联系群众,关心党的建设的党员干部专职从事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帮助他们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联系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一)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汇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他们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定期研究共青团组织建设,指导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积极做好共青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关心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入党的活动,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积极支持学生会开展生动活泼的课余活动,并通过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组织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第十九条 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成员必须遵守党章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下级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上级组织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成员要坚持维护班子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反对分散主义、小集团主义和宗派活动。要正确对待名誉,不争功,不诿过,秉公办事,光明磊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成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尽职尽责,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和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虚报浮夸等不良倾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成员、必须坚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抵制和克服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