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南宁理工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编辑: 浏览: 发布时间:2023-05-26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新闻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第343号令,2020年第五次修订),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06] 11号)》,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思政[201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主动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纳入全校党建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结合学校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统筹校内全媒体新闻报道的策划、组织与实施;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策划、组织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大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宣传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制定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计划,并策划组织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审核本单位对外发布的新闻宣传信息。

第六条  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职责,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提高领导水平,增强驾驭能力,敢抓敢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士尽责;按照“谁主办、谁宣传”的原则理顺新闻宣传工作关系,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新闻宣传的策划、报道和推送工作,党委宣传部做好宏观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共同构建“大宣传"格局。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途径

第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上级部门、领导来校考察、指导和出席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重要信息、突出成就、典型经验和特色活动。

(四)学校重要会议、重要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教学科研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转载、回应或澄清。

(六)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九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在中央和自治区等主要媒体开展学校的重大庆典、重大成果、典型经验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专题宣传。

(二)在学校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三)主动向新闻媒体报送新闻稿件。

(四)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五)利用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阅报栏、橱窗、横幅、展板、宣传册、宣传片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六)利用广播电台、校园网络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宣传工作人员。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学校党委宣传部宣传工作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学校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也可根据情况需要特别指定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通讯员。各单位确定一到两名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文字表达能力的在职人员担任本单位通讯员。通讯员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和新闻稿件,并接受新闻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网络评论员。组建由各单位推荐的网络评论员队伍。网络评论员要主动掌握网络动态;及时开展正面宣传和评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撰写网评文章,辩驳不实报道和错误观点,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第十四条  网络舆情信息员。建立一支以网上监测、分析、处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网络舆情信息员队伍,实行实时网上值班,及时收集和报送网络舆情动态。

第十五条  学生记者。通过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实践锻炼,加强大学生新闻中心、中青网通讯社等新闻宣传类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学生记者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学生记者队伍在创新师生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及时发掘宣传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管理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培训,增强新闻宣传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升新闻宣传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讯员、网络评论员和网络舆论信息员队伍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各部门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其工作应核计工作量。

第五章  新闻发布

第十七条  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工作,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以学校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申报与审批

(一)学校党委可安排党政办公室组织新闻发布会。

(二)党委宣传部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可建议组织新闻发布会。

(三)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室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二)根据发布新闻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受新闻发言人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应邀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和学校审定。

(四)校内突发性事件和其他重大信息须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发布。

         (五)新闻发布会的新闻通稿和新闻背景资料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印制并推介给新闻媒体。
         (六)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后,党委宣传部应及时作好有关新闻报道的收集、总结和反馈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新闻报道

第二十条 对内宣传报道

(一)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采写、编辑和发布新闻。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本单位新闻采写工作。一般遵照“谁举办、 谁负责”原则,由举办单位自行完成新闻采写工作;需党委宣传部协助进行宣传报道的全校性重大活动,应提前三天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新闻通稿。

(三)所有校内新闻稿件,经本单位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党委宣传部,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要对新闻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时效性及稿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外宣传报道

(一)学校党委宣传部围绕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目标和任务主动联系外媒策划、采写和推送新闻稿件。

(二)各单位对外宣传的稿件,应同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各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如需党委宣传部协助邀请校外媒体报道的,应提前三天联系党委宣传部,并提供媒体通稿。
         第二十二条  校内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

(一)校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校领导并通知党委宣传部。经学校确定新闻通稿内容后,统一对外发布。 

(二)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对私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本办法第十一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党委宣传部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关事件现场的音像记录素材由党政办公室留存。

(四)党委宣传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跟踪、关注社会媒体对突发事件的后续报道并按照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七章  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三条  接受媒体采访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增强主动宣传意识,尊重媒体记者采访权利,积极配合做好新闻采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新闻记者联系来学校采访,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记者证或以单位名义来函,并提供采访提纲经与党政办公室联系、接治、登记审批。

(二)学校各单位、部门邀请新闻单位采访,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和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对新闻单位的电话采访,应报党政办公室核准信息后再予以答复。

(四)学校中层以下(含中层干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五)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要求。
   (六)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采访,应征求国际教育学院意见。在报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由国际教育学院给予协助。

第八章  网络新闻宣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官方网络媒体(学校主页、微博、微信等)主要播发学校各类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成就及师生重大关切的内容。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内容的更新、审核、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网络媒体(部门及学院网站、微博、微信等),播发内容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管理。申请开办网页、微博、微信等,需报党委宣传部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网民通过学校官方网络媒体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等,根据涉及内容归属的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再行答复、办理。 

第九章  舆论分析与研判

第二十八条  实行涉校舆情定期上报制度。党政办公室、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络、微博、微信等全媒体中涉及学校的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和研判;及时撰写舆情信息,并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主管业务领域的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各部门单位发现相关舆情后,应快速将舆情内容、发现时间、传播载体、紧急程度、处置建议等上报校领导并同时通知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条  实行舆论分析研判及应对机制。学校按舆论紧急程度,召开舆情研判会议,对重点、热情舆情,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拟定对外发布内容。

第十章  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闻宣传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严禁在新闻报道中泄露国家、学校秘密或工作秘密。对在新闻宣传中泄露国家、学校秘密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校内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进入涉密场所等,需事先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奖励及惩处

第三十三条  表彰。党委宣传部根据各单位在学校网站、微博、微信及校外媒体上的信息发布量,综合投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及时性以及稿件的质量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统计,作为单位和个人新闻宣传工作业绩考核以及评选、 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奖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在宣传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党委宣传部制定具体标准并负责发放。

第三十五条  补助。学校每年对通讯员、网络评论员和网络舆情信息员等给予适当补助,对表现欠佳人员扣发部分或全部补助,并进行批评教育或人员更换。

第三十六条  稿酬。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立专项经费对在校外主流媒体和校内官方媒体发表的质量较高的稿件支付稿酬。各单位可参照有关标准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稿酬。

第三十七条  惩处

(一)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二)如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十二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我校发布的《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博文院〔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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