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理工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 (2017) 26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党委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切实发挥政治方向引领作用。学校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主要包括校长的聘任与解聘;董事会成员任免;学校章程以及重要规章制度修改或调整;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审核;学校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校领导的推荐任免和需要报送举办方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校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学校的办学定位,批准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招生、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重要政策、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行政机构、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方案等。
(四)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绩效分配方案,听取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汇报; 审定支出 100 万元以上 (含) 的预算追加项目。
(五)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奖惩、调动等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六)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审定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讨论决定上级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设立与安排。
(九)讨论决定国内国 (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交流、校外重大项目合作、校领导年度出国(境) 计划等学校外事工作重大决策。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发展改革和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校长办公会主持学校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方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六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分别为:
董事会参加人员为学校董事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法治机构负责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七条 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涉及资金以及法律法规的应经过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专业论证,法治机构负责人在会议上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八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九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董事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董事长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由分管校领导介绍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补充汇报。
第十二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议题应经董事长审阅同意,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对于会议讨论事项时存在实质性的争议,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分管校领导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集体决定认真执行,不得向干部群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经董事会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履行: 确需变更的,应由董事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董事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组织实施的董事会决定,应明确承办人和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向董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和不宜公开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要根据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落实。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党政办公室应建立跟踪落实制度,督查办应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落实、督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董事长、学校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 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四)对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成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 (单位) 和个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董事会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未来得及召开董事会研究,由董事长、董事临机处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事后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
(四)未向董事会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董事会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